东莞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珠宝”)使用“恒生”商标多年,日前被该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昨天下午,该案在东莞中院一审开庭。
原告:“恒生”是我乳名
原告林吉民在起诉状中称,“恒生(HENGSHENG)”牌商标是他所有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包括恒生珠宝的经营项目。他早在2001年3月28日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对其有专用权。
林吉民诉称,恒生珠宝在没有得到自己许可的情况下,“竟敢明目张胆地在其产品和广告牌上大张旗鼓地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通过其侵权行为在经营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林吉民认为,恒生珠宝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对方立即在公司名称、招牌、产品中停止使用“恒生”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150万元给自己。
昨天下午3时,该案在东莞中院公开审理。林吉民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这样描述原告对商标的使用情况:林吉民父亲在1995年之前就经营金银首饰小店铺;林吉民辍学继承父业后,他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主营工艺美术品兼营小百货。“林吉民乳名‘恒生’,办执照时就想以此命名店铺。”
被告:对方经营的只是美容美发
恒生珠宝则辩称,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淦波世代以手工作坊的形式从事金银首饰加工行业,一直使用“恒生”作为字号及服务标记使用在其加工的金银首饰商品上。1995年10月,陈淦波成立了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2002年4月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并连续经营至今。恒生珠宝称,该商号及标记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据其调查所知,林吉民真实经营的是美容美发店,他注册“恒生”商标“存在占有‘恒生’珠宝品牌的恶意,以牟取不当利益。”恒生珠宝代理律师还表示,林吉民曾在该公司工作过两年,抢注“恒生”商标后,多次要挟恒生珠宝以150万元的价格购回。但是他承认因事隔久远,手上并无证据,林吉民的代理律师也当庭断然否认。
昨天下午5时许,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在休庭之前,法官按照惯例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