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广州市城镇户口人员。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已填写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就业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单位属初次办理的,需填写《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二)并根据被招用人员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提供材料办理:
1、 城镇失业人员凭《失业证》。
2、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0天内有新单位接收的,新单位可提供劳动者原有的劳动手册办理即停即招登记备案(注:之前原用人单位必须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及填写好解除劳动关系页有关内容)。
3、 录用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或学校介绍就业证明,并附毕业生的户口薄复印件。
4、 录用非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凭《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穗人发(2004)25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大专(含大专)以下学历,根据穗劳社(2001)9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
5、 省属单位录用异地招工人员,提供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的《关于中央、部队、省直驻穗单位从异地招工的通知》和《从异地招收迁转户籍合同制职工花名册》(根据穗劳社(2001)9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
6、 省属单位安置异地参军复退军人,提供《同意招收异地参军复退军人的通知》和《从部队招收复退军人为合同制职工花名册》(根据穗劳社(2001)9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
7、 市属单位录用异地招工人员,凭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移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根据穗劳社(2001)9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
8、 市属单位录用异地复退义务兵、志愿兵,凭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批文(根据穗劳社(2001)9号文规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
9、 录用转业安置干部,凭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的批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凭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
10、从外地调入本市,凭省、市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调动审批通知办理。
11、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凭《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及蓝印户口薄办理。
12、留学人员初次就业凭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开具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或市以上教育部门有关证明、户口簿。
13、录用异地随迁入户人员,凭入户批文或准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