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招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2.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明、计生证(核对后退还);
3.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技术工种的,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提供有效上岗证书(核对后退还);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6.劳动手册(无劳动手册的提交流动人员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二)续用备案: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2.劳动手册。
(三)辞退备案: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说明:已填报《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的出示单位留存件,不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资料;各式表格和《花名册》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下载。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至送达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
(一)《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表》(电脑汇总表)一份。
(二)《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份。
(三)已核盖的劳动手册。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七、受理部门:
1、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二楼2号窗)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