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独生子女优待证》统一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从2003年2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办理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继续有效。
二、《光荣证》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统一由厅、局级单位凭单位证明到所在街(镇)计生办领取,免费为群众办理。
三、办理权限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厅、局级单位办理。
2、区属单位职工在区局级单位办理。
3、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地所在街(镇)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双方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
2、按第三条规定的办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给予办理《光荣证》。
3、《申请表》由加具意见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街(镇)计生办或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4、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单位调动时,应在调令上注明已领此证。
5、《光荣证》如有遗失,经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后,可按办理程序予以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