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1980年教育部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1985年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进一步帮助我市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意见》规定,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技、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包括业大、夜大、电大等),统考成绩低于规定分数线不超过十分的,应照顾录取”。
(3)1997年《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降低10—20分录取”。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证件:
(1)学生的户口簿原件;
(2)学生的户口簿民族成份登记为少数民族的,由工作人员开具升学证明:①如考生报考初、高中及市属高等院校(含成人院校),则开具《少数民族投考学校证明》。②如考生报考全国和省部属高等院校,则开具《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和省属高等院校优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