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行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事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办理条件
(1)在本市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举行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可向宗教部门申请。
(2)因特殊情况且符合宗教习惯需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一次性宗教活动的。
上述两种情况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认可的场所进行非常规宗教活动的,经市级宗教团体加具意见后,报我局审核;属所在区(县级市)管理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需进行非常规宗教活动的,报所在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办理程序
(1)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通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办理。
(2)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申请函,说明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理由及基本情况的材料;
②如涉及与境外宗教组织合办的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应提供境外有关组织及人员的资料。
(3)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并通知办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