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5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的
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我局审核。
办公室接报后按教别分送业务处。业务处接办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核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0个工作日内函复(服务承诺按局机关统一要求)。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拍摄电影、电视的:1、《在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申请表》;2、采访和拍摄计划、内容材料;3、拍摄的合法证明及情况说明书;4、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二、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1、《在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申请表》;2、有关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书面材料;3、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4、如需工商等部门批准的,需提供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函。
三、举办陈列展览的:1、《在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申请表》;2、陈列展览内容的说明材料;3、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4、如陈列展览依法需经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在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申请表》
联系电话 87379503、87379504(宗教工作处),87379502(民族工作处)
办公地址广州大道中39号
受理窗口办公室(广州市民主大楼一楼117室)
办事网址www.gzmzzj.cn 投诉电话87398366、87379501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