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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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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