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法人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并且是设立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广州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广州文化网站、服务大厅电脑显示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事务,统一在办文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
(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在《广州市文化局办事指南》中公布,或在窗口办文回执中告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时限前告知相对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成立的申请书,包括申办单位名称或申办个人姓名,成立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业务活动相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6、举办图书馆的提供藏书情况;举办博物馆、收藏馆的提供藏品清单。
7、章程草案。
申请书(表格)名称 无
联系电话 87397748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民主大楼3楼广州市文化局
受理窗口 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wh.gov.cn
投诉电话 87392767
投诉处理时限 7天
备注 承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73、87398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