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提交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广州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受理部门
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
87397748
承办部门
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咨询电话
87398759 8739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