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 [1987]106号 )
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粤府[1989]125号 )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 [1999]27号)
四、《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穗府令 [2001]第11号)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1]39号)
六、《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办理安置的办法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 转业士官
(三)复员干部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安置手续
(一)退伍义务兵
退伍义务兵需持父母户口本(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需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异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需持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本人的退伍证、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按规定时间到应征或父母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入户、安置手续。
(二)转业士官
1、转业士官需持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父母(配偶)户口簿、单位证明、结婚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及部队发给的各种手续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应征地、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入户、安置手续。
2、异地入伍的转业士官需持配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和所需证件,到市退伍办办理入户手续。
(三)复员干部
1、复员干部需持省军安办的报到通知、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复员证以及部队发给的各种手续和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原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及相关手续;
2、异地入伍的复员干部需持区、县级市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和所需证件,到市退伍办办理入户手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1、首先列入安置计划,由部队政治部门同市安置办商定离、退休干部交接事宜,提前一个月将档案送市安置办核对,实行集中交接、“三见面”(即移交单位、地方安置部门、老干部本人)。确定接收后,市安置办开出接收安置介绍信,再到安置的区、县级市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和缴交有关经费;
2、异地安置的,必须由离、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派人携带广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发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将其档案先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核对,实行“三见面”(即移交单位、地方安置部门、老干部本人),确定接收后,市安置办开出接收安置介绍信,再到安置的区、县级市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和缴交有关经费。
3、根据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进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入户手续。我办限期接收安置后的三个月内,到本处办理老干部及需随迁的配偶和符合随迁条件子女的入户手续。在做好思想工作或讲清道理的基础上,老干部在入户限期内仍不愿办理入户的,或需随迁人员同老干部同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市安置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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