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
追认烈士范围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审批手续
一、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必须由烈士生前所在地单位写出烈士牺牲的原因和事迹,报直属领导机关批准。
(一)符合一至三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符合四至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符合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批准机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四)《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的,符合以上一至十一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 83178743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31 惠福东路483号
海珠区民政局 34287749 海联路160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05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9 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2825 广园中路238号区府大院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541 大沙东路333号大院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68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3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区政府)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18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65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