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 1997 ]2 号)
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 1992 ]7 号)
申办及领取程序
一、伤残抚恤(保健)金
(一)对象: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二)申办提交材料: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提供材料有: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
(三)伤残抚恤(保健)金领取
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2、新评(补评)、调等级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从省民政厅批准之月起按规定领取。
二、定期抚恤金
(一)对象: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二)条件: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
(三)申请程序:家属本人持户口簿、报告,烈士证明书或者是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三、定期定量补助金
(一)对象:
1、红军失散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二)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报告,复员证(或退伍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 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区(市)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一次性抚恤金
(一)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
1、革命烈士;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部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系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含军队文职干部,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
3、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牺牲的无工作单位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
(二)材料:
领款人或委托代办人须带遗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有立功的,要带立功证书或档案材料,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财务部门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由死者的家属或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 83178743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869 惠福东路483号
海珠区民政局 34287749 海联路160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05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9 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2825 广园中路238号区府大院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541 大沙东路333号大院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68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3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18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65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