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时间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b.经营者(负责人或受托者)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c.负责人承包承租合同等及复印件一份;
b.经营者(负责人或受托者)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d.承办许可证或有关批准证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