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符合《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82号)、《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省府令〔2002〕4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等规定的房产,给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或5年。
2.一般政策性减免备案资料
A.《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性免税备案表》;
B.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批准成立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无需提供);
C.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证书;
D.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E.企业应提供“固定资产-房产”明细帐复印件;
F.自建房产的企业应提供“在建工程”总帐复印件;
G.自建房产的企业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实际投入适用的有关资料;
H.中方以房产作价投入企业的应提供企业合资或合作的经营合同、验资报告复印件;
I.申请者为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