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实施机关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5、发给发票领购簿。
数量限制
无
提供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保证人身份证明及担保合同;
8、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9、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1、临时到异地(包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经营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需要结算次数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有效期限
购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备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