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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实施机关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5、发给发票领购簿。

数量限制

    无

提供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保证人身份证明及担保合同;

    8、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9、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1、临时到异地(包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经营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需要结算次数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有效期限

    购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备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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