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