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征用拆迁的华侨房屋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以供办理有关签订协议、补偿安置及换汇等手续时使用。
一、拆迁时不增加补偿标准的侨房确认
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华侨房屋的(不增加补偿标准),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三)以下其中之一项与房地产权证所有人记载一致的材料:
1.定居境外的有效证明(根据国侨办对定居的解释确定);
2.确认归侨所需的有效证明;
3.1994年12月31日后(不含当日)房屋用侨汇购建的证明;
4.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私有房屋的公证书;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
二、拆迁时增加补偿标准的侨房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办理程序
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2.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第一次依法继承的有关资料);
3.落实侨房政策时房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书(或房地产权证有相应事项记载);
4.如确无第3项证明的,可提供房管部门对侨房撤销改造的证明。
(二)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不属国家经租、代管的)的办理程序
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2.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3.银行出具的侨汇购建房屋资料(或房地产权证有相应事项记载)。
(三)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落实侨房政策(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办理程序
1.各区房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对被拆迁地块的国家经租、代管房,根据私改表填写记录和查阅房屋档案的情况,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初步整理结果分应落实政策的华侨房屋及没有证据显示属应落实政策的华侨房屋两类。各区房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将整理结果报市侨办上网公告,并同时送相应区、县级市侨办查核。
2.拆迁被确认为应落实政策的华侨房屋,应先由拆迁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再由拆迁人与各区房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提交公证部门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