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三、主要内容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粤人发〔2003〕178号和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其中(1)普通和成人高校的教师(含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3)普通和成人高校的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含实验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5)已成建制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达3年的原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必须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申报;(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7)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8)教育系统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1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办事程序
1.流程。
每年9月-12月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间。
(1)申报人向工作单位提交评审材料;(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准确客观的评审意见,经公示后在规定时间报送至省教育厅人事处;(3)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4)评审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人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人员审批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5)经省人事厅审批后,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审批发证一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6)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经办人:林日团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经办人:姚侃
中、小学,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经办人:郭庆才
2.资料。
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和当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表或工作表;(3)证明、证书材料;(4)业绩、成果材料;(5)论文、著作(代表作);(6)信息录入表;(7)其他相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电话:020-37626710、37628729
传真:020-37626562
电子邮箱:gdedursc@126.com
单位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大院高教大厦
邮政编码: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