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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申办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申办及就医指引

一、参保人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的条件
(一)当月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审核确认手续。

二、申办及就医手续
(一)参保人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明到具备指定慢性病诊断资格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并建立本市医保专用门诊病历;
(二)明确诊断后,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三)相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名;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务(或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申请登记;
(五)在办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药,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结算、审核(不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六)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证明书》一式两份,加盖医务(或医保)部门印章后, 1份粘贴在医保专用门诊病历指定页上,交参保人;1份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七)此后,参保人持医保专用门诊病历及医保卡到具备该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原享受糖尿病门特医保待遇的参保人,无需重新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即可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待遇给付
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异地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80%、其它医疗机构60%的标准支付。
每个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2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保待遇。
费用结算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医保卡)或现金支付。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享受待遇的指定慢性病病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1. 需申办变更慢性病种待遇的,原病种申请生效时间须超过12个月(不含第12个月)以上;
2. 在办理变更手续当月,要求被变更的原已确认的指定慢性病未享受统筹记账待遇。
(二)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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