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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30天内,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经办机构地址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四、办理时限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二)相应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30天内送市医保中心申请审核。
(三)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于每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如有疑问,在领取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查询。

五、申请审核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二)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
(五)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六)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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