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凭参保人的医保卡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异地分娩女职工
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含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应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4 、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注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5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2 )《出生证》(原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
3 ,流产:
(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 1 )《出生证》
(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注:
• 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 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