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2]123号)
资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列入此资助范围);
二、本市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60元)成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的人员。
资助病种
所资助的病种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资助标准
一、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二、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
1、低保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80%;
2、低收入困难家庭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50%。
医疗资助金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居委会、街道(镇)申请:
1、区一级以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因危急住院待确诊的,携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
2、身份证、户口簿和《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资助对象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成员,需提供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患重大疾病后,当年接受资助及使用情况。
三、区、县级市民政局根据医疗资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并与广州市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对符合条件的,在接受医疗资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医疗资助金额;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批准的医疗资助申请表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应按规定交付医疗资助起付标准金额和交付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
五、定点医院包括:
广州慈善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广州市传染病院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含临终关怀病区)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越秀区民政局 83360388 惠福东路483-485号
海珠区民政局 34287787 海联路160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6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8015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5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2 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