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1号)
五保供养对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供养范围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教)的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申请
一、五保户确定,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民政部门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户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并有扶养能力后,重新获得生活来源,年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二、供养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五保老人入住镇、村办的敬老院,由本人申请,经镇、村批准,实行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实行包户服务。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白云区民政局 86386183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1楼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123 市桥街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