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动部发〔2002〕8号)
(三)《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
(四)《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穗劳福〔1999〕2号)
(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六)《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
(七)《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穗劳社工伤〔2003〕2号)
受理条件(范围)
1、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的伤、病、残程度作出等级鉴定;
2、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病情是否相对稳定及医疗期作出鉴定;
3、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职工伤病情状况(是否属于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作出鉴定;
4、对上述鉴定事项的复查鉴定申请作出鉴定;
5、对确认是否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等级鉴定申请作出鉴定;
6、对法院或其他机关委托的上述事项作出鉴定。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非因工负伤或疾病劳动能力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与该次诊断之伤病相关的住院资料及近期门诊病历;
2、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3、化验单 (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等);
4、疾病证明书;
5、恶性肿瘤须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
6、手术治疗者须提供手术记录;
7、医疗期申请应提供该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8、属于工亡职工亲属供养关系确认的申请应提供工亡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与该工亡职工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
9、失业人员(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有10年以上连续工龄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劳动手册和失业证;
10、对法院或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二)申请非因工负伤或疾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劳动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与该次诊断之伤病相关的住院资料及近期门诊病历;
3、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化验单 (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等);
5、疾病证明书;
6、恶性肿瘤须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
7、手术治疗者须提供手术记录;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6279 (服务窗口)
87652883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