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携带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广州医保网上可下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特殊情况 |
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
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 |
①《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
因工致残的 |
安装、使用辅助器具的 |
经市劳鉴中心审核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
遗失医疗收据(发票)原件的 |
① 医院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医院财务科公章);
②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
工伤职工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工伤当日以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工伤当日起超过七天的住院医疗费用 |
单位书面申请(须写清楚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原因)。 |
申报时工伤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或为非本市户籍且已辞职办理社保减员的 |
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
工伤职工的社保关系是委托劳务中介机构代理的 |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有关情形和接收核销款的单位名称,并附委托合同复印件。 |
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核销款拨到社保登记预留帐户之外的银行帐户或职工个人银行帐户的 |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及接收核销款的银行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
其他特殊情形 |
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
申报方法
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