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注:
(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7%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 5 元 / 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