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妇发〔1994〕第11号)、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3〕42号)以及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卫〔2003〕312号)
办理条件
申请开办托幼机构的,应当符合《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基本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开办托幼机构须向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合格者予以受理。对不能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 新开办托幼机构的提交《广东省新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申请书》
二、已开办的托幼机构提交《广州市已注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一、《广东省新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申请书》
二、《广州市已注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
联系电话 见附表
办公地址 见附表
受理窗口 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med.gov.cn
投诉电话
(020)81085324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对经办公务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备 注
附表《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联系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