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工作调动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批准来市入户的,须先到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盖章,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入户手续。
一、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进人审批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
(二)《广州市区入户卡》。
(三)如属以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还需提供本市配偶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四)如属符合引进人才条件来市入户的,还需根据其准入类别分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及资格证书的原件和鉴定证明材料。
二、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三)《户口迁移证》;
(四)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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