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来穗入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须先到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入户手续。
一、出国留学人员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省、市人事部门的批文;
(二)《广州市区入户卡》;
如属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出国留学人员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广州市区入户卡》;
(三)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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