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
所需证明材料:
(一)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二)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期限证明(或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有效证件,如IC卡暂住证等);
(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打印的个人缴费历史清单);
(四)户口簿、身份证及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五)夫妻双方《结婚证》;
(六)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七)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申办入户的,须到居住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
(二)被批准入户的人员,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