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其他相应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的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四、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