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依据
(一)《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
(二)《关于实行广州市区入户卡管理办法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3]12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
受理条件(范围)
被招用人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意向招用人员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计划生育证、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就业证,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配偶及子女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鉴别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在核对过程中有疑问的,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申请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到办事窗口领取《招收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
(二)凡申请办理招用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企业,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办事窗口报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企业及被招用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用A4纸,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经核准,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人口计划指标内,由本局在《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
(五)用人单位凭已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被招用人的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工及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六)用人单位凭招工花名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被招用人的《入户卡》;
(七)用人单位携带《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核准,特殊情况的,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6125 (服务窗口)
83330716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
http://www.gzlss.gov.cn/serv (服务窗口)
http://www.gzlss.gov.cn(业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