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是指《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休证》、《离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5、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和居留证明(港澳居民申请国内驾驶证的身份证件是港澳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护照,未在内地暂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无需提交暂住登记证件;台湾居民可凭经公安机关加注暂住手续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驾驶证,不再要求提交居留证件,台湾居民还应出具经当地台办审核的《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外国人和华侨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居留证件包括居留证、暂住证或《暂住人口登记表》等,按规定不核发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华侨,应出具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4张,其规格为32 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办理地址: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持以上办事所需资料交驾驶人培训班,由各驾驶人培训班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教考场内)或番禺分所、花都分所、增城分所、从化分所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
市局:110
交警支队:86564481
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