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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赴港澳定居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双方年满六十周岁(含),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内地子女需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含)〕。
3.内地六十周岁(含)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4.内地十八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5.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三.基本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申请,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6.各种类型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⑴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
⑵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提供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或者在港父母的指定书。
⑶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⑷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⑸投靠、照顾养父母: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⑹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⑺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⑻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它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2.领证前凭补交相片通知书补交相片时,需面见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

四.办证时限
60天通知审批结果(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70元/本

六.受理时间、地点、电话、网址
地    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周六上午
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咨询查询电话:96110110
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5725
查询网址: WWW.GZJ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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