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及其实施细则。
2.《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地区。
4.因其他事由确需要赴香港、澳门的。
三.办理程序
照相 领表 填表 贴相片 交表 领回执 缴费 交缴费单 领证
市属单位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属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向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只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3.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每次申请文化、体育、学术交流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解决法律事务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⑵学术交流的,提交单位申请报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
⑶赴港澳治病的,提交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
⑷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其身份证明。
⑸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
⑹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派遣赴香港的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往来港澳地区,详细请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出境证件须知”的服务指南;
②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③申请表格可在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上下载,复印有效。
④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四.急事急办
如果您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加急申请:
急需往港澳治病的,提供内地地级市以上医院的证明或病历。
急需往港澳地区奔丧的,提交在港澳地区死亡证明以及身故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注:
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提前5天以上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2.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项。
七.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其他签注(Q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有效、1年两次有效共4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八.受理时间和地点、电话、网址
地 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周六上午
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咨询查询电话:96110110
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5725
查询网址:WWW.GZJD.GOV.CN
邮政速递查询:11185
特快专递查询:020—8191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