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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计划用水审批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同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在计划执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增加用水计划的,应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填写《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送节水办审批。”

办理条件
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使用水量增长率大于正常增长率
1、用水计划V,前三年同期水量的加权平均为基数V0,增长率R
2、V0=(3V1+2V2+V3)/6
3、R=[(V1-V2)/V2+(V2-V3)/V3]/2
4、用水计划V=V0(1+R)
(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2002年8月8日《通知》)

办理程序
调整当月用水计划在当月15日前(可以提前)到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函(内容包括:近三年来申请人的人均用水指标或工业用水指标、近期用水量情况、节水工作情况、增加用水的分析);
2、用水量增长的证明材料(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有效资料、文件的复印件);
3、新增用水项目合法性材料(新增用水项目涉及绿化工程建设的,需提供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书;公园单位新增用水项目涉及公园建设的需提交新建或建成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理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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