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下称《目录》)。
办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列入条件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厂家必须获得(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二)该产品的每一项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三)产品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嵌入式灶具必须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连接;
(四)非液化石油气器具必须满足使用区域的气源适配性要求;
(五)室内型家用燃气热水器必须是自然给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强制平衡式)或强制排气式(强排式);
(六)生产厂家必须在广州市设置安装维修点或委托相关的单位负责产品的安装维修(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符合第七条的要求);
(七)应购买产品的公众保险,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10万元;
(八)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要求;
(九)应承诺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天然气的置换。
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表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申请列入《目录》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非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燃气燃具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委托有条件的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委托合同;
(七)国家颁发的(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产品的公众保险文件(复印件);
(九)若是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交委托加工的合同和在生产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备案的证明;
(十)进口产品须提交产品报关文件及商检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承诺文件。
通知书的更换
《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通知书》的更换须提交申请书及本《指南》“四”中的“(三)、(五)、(七)、(八)、(九)”项材料;
产品的增加
已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需增加产品型号需提交《增加燃气器具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申请表》及本《指南》“四”中的“(一)、(四)、(五)、”项材料;
申请列入《目录》办事程序
(一)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下载或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燃气器具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申请表》并填报相关内容;
(二)将要求提交的资料递交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
(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申领单位在承诺期限之日或收到通知后,凭受理单回执及联系人身份证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七、承诺:我局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发给《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通知书》,并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定期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办单位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燃气管理处
办公地点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9楼
联系电话 8386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