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应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属两市两区区域内的燃气工程竣工应先告知当地市政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申请;
2. 广州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表;
3. 燃气工程竣工交工技术文件(内容包括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附录A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4. 燃气工程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平面四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平面四置图应标注站与站外四周建、构筑物的距离);
5. 规划、消防、防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瓶组站可不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但独立瓶组站应提供规划红线图,且必须在红线图内;液化石油气瓶组站、气化站可不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6.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7. 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报告(液化石油气瓶组站可不提供此报告)。
8. 已办理备案的燃气工程,在消防认可文件范围内,再办理该工程燃气设备增加、更换备案,只需提交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中要变更的资料。涉及原管线增加、更换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申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程序:
1. 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下载或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领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2. 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应提交的资料递交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
3.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 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日或收到通知后,凭受理单回执及联系人身份证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复函》。
服务承诺:在建设单位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回复。
承办单位: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燃气管理处
办公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9楼
联系电话:8387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