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水计划调整办理的条件、提交材料及时间的要求。
(一)计划用水单位因为生产发展或用水人数增长等原因引起用水量需求增大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用水计划调整:
1.用水单位采取了有效的管理及技术措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的使用及改造);
2.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水量;
3.有节水方面的规划和保障节水措施投入的;
4.用户所处地段供水充足。
(二)申请用水计划调整,需由用水单位如实提出如下资料:
1.近三年来的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或人均用水量、主要产品的用水单耗、节水投入、管理措施等情况;
2.用水量增加的原因及需要增加的用水量(包括增加用水量的计算);
3.节水管理规划及资金投入计划。
4. 新增用水项目涉及绿化工程建设的,需提供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书。公园单位新增用水项目涉及公园建设的需提交新建或建成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书。
(三)用水单位申请调整当月用水计划的,在当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及填写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见附表)。
二、超计划用水收费及水量复核办理的条件、提交材料及时间的要求。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用水量超计划的可申请复核:
1.水表计量不准确的;
2.城市供水企业抄录水表的数据有误的;
3.因特殊事项令用水量增加,而没有及时办理增加用水计划的;
4.用水单位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的;
5.其他原因需要申请复核的。
(二)申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复核,用水单位需如实提出如下资料:
1.用水单位用水量超计划的原因分析(包括有关水量的计算);
2.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节水计划情况;
3.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单位的相关证明;
(三)用水单位申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复核的,在收到(以邮戳为准)节水办的《超计划用水通知》八天内,提交公函(写明你单位的节水业务代码、联系人、电话等)和相关材料。
三、《超计划用水通知》及《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分别用挂号信的形式向用水单位送达。
四、 本指南自2004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五、 本指南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