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附件1)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附件1),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附件1)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附件1)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等
办事程序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附件1);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时须持以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批后出具关封,申请人凭海关关封半年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
办事对象义务
非居民长期旅客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单证及批件。
办事机构义务
负责对非居民旅客进出口自用物品的审批。
办事机构
(一)除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以外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审批在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办理。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在非居民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
办公地址:
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29号海关大楼2层
办公时间:
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
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020-81102626 020-81102625
办事时限
1、申请进出境除机动车辆以外公私用物品的,自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
2、申请进出境机动车辆的,自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附件1:名词解释:
“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