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办事条件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办理程序
l、对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的行政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2、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市监察局举报中心直接办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无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无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无
联系电话
835529l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法政路30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法政路30号市监察局举报中心
办事网址
www.gzjjjc.gov.cn
投诉电话
8355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