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核准
办事依据 《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4、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5、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
办公室接报后送民族工作处。民族工作处接办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核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申请清真证明的,15个工作日函复;
申请改业、停业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按局机关统一要求)。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从业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6、符合《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广州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申请表》
联系电话87379502(民族工作处)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
受理窗口 办公室(广州市民主大楼一楼117室)
办事网址www.gzmzzj.cn 投诉电话87398366、87379501
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