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第1号)
办理条件
1、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在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外国人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2、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
3、有适合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的临时地点;
4、有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责任人。
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组织或个人经所在区、县级市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后,报我局审核。
办公室接报后按教别分送业务处办理。业务处接办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审核。经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宗教工作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不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函复;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报省宗教工作部门审批。(服务承诺按局机关统一要求)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要求设立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申请书;
2、临时地点所在地有关单位的意见函;
3、区、县级市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4、申请人及责任人的个人资料。
联系电话
87379503、87379504(宗教工作处),87379502(民族工作处)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
受理窗口
办公室(广州市民主大楼一楼117室)
办事网址
www.gzmzzj.cn
投诉电话
87398366、87379501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