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有以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核准:
(一)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有董事会的为董事长,公司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理(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用上述管理人员时,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外,其余的应当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保险公估机构关于对拟任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三)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做出的关于任用管理人员的决定;
(四)拟任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用管理人员持有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具有企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经历。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对持有《资格证书》的要求可以放宽。
注意事项
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在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免除管理人员职务不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但应在做出免职决定5日内书面报告广东保监局,并及时决定新的管理人员人选。保险公估机构因特殊情况暂未确定新的管理人员人选,应任命临时管理人员,并在做出任命决定5日内书面报告广东保监局,报告中应说明未能确定新的管理人员的原因。临时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