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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办事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注:消委会一般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消费者处理情况;情况较复杂的投诉延长至一个月告知消费者。进入调查和调解程序的投诉,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⒊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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