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辖区内的合法房屋(含规划部门批准使用期3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均可申请门牌。
房屋屋主或承建单位须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填写《申请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申办门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各有关图纸:
1、总平面图;
2、房屋四置图;
3、房屋首层平面图、各层平面图;
(五)属商品房的需国土房管局核发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六)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需《宅基地证》;
(七)新命名的路、街、巷,必须附上市地名委命名的有关地名批文;
(八)农村集体土地的"集资房",需补办有关手续,取得以上相关资料才可申请。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派出所通知申请门牌的单位或个人到派出所办理领取门牌的有关手续并及时钉挂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