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根据全总总工发[2000]18号文规定“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如职工所在的企业暂未成立工会组织,其本人可向企业所属的街、镇工会或产业工会提出申请,在他们的指导下加入工会组织。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批准,即为会员,发给《中华全国工会会员证》。
三、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四、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