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条件
1、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2、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市市容环卫局市容处受理
3.审查
4、作出决定(20日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学或从事科研的证明
3、饲养场地及设施资料
4、场地平面图
办公地址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设施处(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8楼)
受理窗口 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设施处(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8楼)
办事网址 http://www.gzsrhw.gov.cn/home.htm
有效期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