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办理内容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数量、品种、地点和时间等。
办理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已办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审批手续。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申请表》;
2、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猎捕的野生动物,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复印件;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白云、天河、黄埔、越秀、海珠、荔湾等区的申请材料递交市林业局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其他区、县级市的送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2、经办人员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主办处室负责人核查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出省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该项目在本局核准时限为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337809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林业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f.gov.cn
投诉电话 83335411
投诉处理时限
回复投诉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作调查的不得超过15天